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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空置房交纳物业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10 09:59:50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在城市买房,与之相关的配套费用也逐渐成为困扰人们的一个难题。有些费用,因得不到人们的理解,从而引发一些不和谐现象。本文对空置房物业费是否该交以及何时开始交和能否少交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解开人们的疑惑,促进社会和谐。

    一、空置房物业费是否该交

    1、从合理性角度讲。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从定义上看,物业管理似乎对房屋的“服务”更为直接,但未入住的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间接”享受服务,物业管理的好坏,对小区房屋的保值、升值具有重大作用,业主也理所当然享有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业主以没有享受小区的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2、从合法性角度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由此可知,已竣工且交给买受人的房屋,则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也转移给了买受人,因此买受人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且法律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空置房物业费何时开始交

    对于什么时候开始交物业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说法认为:物业费应该从业主收房拿到钥匙后开始交,因为拿到房屋钥匙才是入住的开始。另一种说法认为:从开发商发放的《入伙通知书》上收房期限结束后开始交纳更为合理,因为在这个时间之后开发商已经交房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如果在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收房或者因开发商房屋质量瑕疵原因拖延了入住时间情况下,上述两种观点就存在一刀切的弊端。因此,笔者建议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物业费开始交纳时间。当买受人因自身原因逾期接收房屋的,应从《入伙通知书》上收房期限结束后开始交纳。如果因房屋质量原因拖延了收房时间,应从拿到钥匙后开始交纳。

    三、空置房屋物业费能否少交

    至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能否少交,应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由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注明。如果协商不成,业主要求少交物业费则不受法律支持。因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由此可知开发建设单位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应由物业买受人全额交纳。事实上尽管小区有空置房屋,但是物业公司在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上并没有减少。因此业主以房屋空置为理由,要求少交物业费没有合法的依据。

    笔者了解到,目前在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上,有的物业公司减半收取,有的省市出台地方性规定,按70%收取空置房的物业费,以此来达到方便日后管理和缓和矛盾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应从平衡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入手,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细则,以期达到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效果。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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