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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法院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报表制作采取的新举措

  发布时间:2014-06-06 11:20:49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透明度的有效途径,文书报表制作是整个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在裁判文书报表统计工作中,基层法院经常会出现数据信息不明确的情况,针对此现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采取新举措完成裁判文书报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裁判文书数据信息不明确

以龙安法院20141-3月份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报表数据为例,20141-3月份司法统计生效结案数为231,其中按通知上网文书数为73,不上网数为158,依据上网率=[实际上网文书数÷(司法统计生效结案数-不上网文书数)]×100%,那么我院2014年第一季度的上网率为100%

中国裁判文书网实际上网数

河南裁判文书网实际上网数

司法统计生效结案数

不上网文书数

上网率

龙安法院

73

73

231

158

100%

报表数据有效反映了我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此数据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数据及龙安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对比完全一致。

此报表只能反映出裁判文书的整体数据,虽方便统计但并不能把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反映出来,即本月生效文书数、上网文书数、不予上网书与未生效文书数,以及本月生效文书数和上月未生效文书数数据是否一致。

二、裁判文书制作报表新举措

我院为更方便、更高效、更完善的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专门设计了本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以我院某庭室3月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为例:

司法结案数

上月未生效文书数

生效文书数

实际上网文书数

不予上网文书数

未生效文书数

上诉数

备注

本月

27

23

5

18

4

2

案号

上月

11

4

4

0

7

7

案号

累计

27

11

27

9

18

11

9

(备注:1、不予上网文书数是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2、本月司法结案数=生效文书数+未生效文书数;3、生效文书数=实际上网数+不予上网数;4、未生效文书数含上诉案件数。)

该表格第一行本月数据反映该庭室3月份的生效文书数为23,未生效数423+4=27,与司法统计结案数27一致;实际上网文书数5,不予上网文书数18,5+18=23与生效文书数23一致。第二、四行案号只需把相应案号数名称填入即可,以方便查询。第三行数据中的上月未生效文书数是指2月份报表中累计行中的未生效文书累计数,上月生效文书数、实际上网文书数、未生效文书数、上诉数则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然后依据本月司法结案数=生效文书数+未生效文书数;生效文书数=实际上网数+不予上网数得出4+7=11,4+0=4前后一致,达到检验的效果。最后一行累计数据只需把每列数据相加即可,得出最终数据。

该表格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每月文书上网情况,不仅能与司法统计数据作比较,还能反映出文书数据信息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利于掌握裁判文书上网的整体情况。该表格的试用减轻了裁判文书统计的任务量,方便理解,使得我院裁判文书工作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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