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4日,龙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驾驶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EYF220号小型轿车沿文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火柴厂门口越过双黄线超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EQ122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7mg/100ml);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超标,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