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中学教师,因为教师之间竞争非常激烈,每学期考试都要排名,我想趁年轻干出点儿成绩,所以在未与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就私自到医院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我侵犯了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我赔偿他3万元。请问我丈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读者:刘英
刘英读者,你好,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会实现。同时,夫妇双方也都有决定孩子是否出生的权利,妻子为妊娠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养子女的成长付出了较丈夫更大的牺牲,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妻子有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赔偿之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作出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综上,他要求你赔偿他3万元损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对他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如确实因生育权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