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3件51人,截止2013年10月15日,已审结26件43人(其中生效案件22件36人,上诉案件4件7人,处于二审阶段)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3年)20人,3年以上23人。未结案件7件8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大,经济损失严重,龙安法院接收办理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共计16亿多,已兑付数额30825.4238万元,损失金额124321.9245万元。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成立众多的投资公司密不可分。这些投资公司大多数为高息揽储,而投资人多为群众,其求富心切,风险意识淡薄。每起案件所涉及的群众多,社会阶层复杂。几乎每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受害人数都成百上千;现在处理的案件中惩处的多为钱串子,惩罚的融资者较少。涉案金额少则几千万,动辄上亿。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安大公司、佳鑫置业中的杨某某实际吸收金额达2亿多元,矛盾化解难,信访压力大。其中,单是王某某一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查明的受害人有上千人。在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的投资款大多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导致赃款的追缴情况不理想,追赃比例偏低,众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
二、此类案件属于经济型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但是,实践中在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经常遇到证据收集上的难题,往往导致因证据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的情况,容易引起受害人的不满。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容易受害人采取上访、闹访,甚至非法拘禁、绑架、杀人等极端方式讨要存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带来极大隐患。
三、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持续性,大多数都是钱串子充当主要角色。相当于“隐形银行”。经营之初,非法吸存、转贷牟利的生意顺风顺水,财源滚滚,存款人的本金和高息看似颇有保障,嫌疑人与受害者皆大欢喜。当形势转坏、生意恶化、停发利息、拒还本金时,嫌疑人常常花言巧语,信誓旦旦;受害人往往心存侥幸,等待观望。不到万不得已,无人检举违法犯罪;只有完全绝望,才来报案或上访。这些案件中,嫌疑人首次作案到东窗事发,至少持续几个月,有的持续一两年。在少数案件中,还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个别受害者的高额存款来自灰色收入,上当受骗后,害怕引火烧身、劣迹败露,便自认倒霉,保持沉默。甚至当司法机关开始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有的人还不愿作证,不予配合。而且作为非法集资的中间人也是多为受害人,对主要的投资人无法进行惩处。所以资金的流失严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骤然增多的原因:
一是政府监管乏力。由于成立众多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大多数为高息吸储,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疏于监督,对于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没能及早发现。这也是一部分群众在无法追回本息后迁怒于政府,到处上访告状的原因之一。
二是社会闲置资金过多。投资管道相对狭窄,部分投资者追逐高额利润,资金流入投资公司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收入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为其进行投资、理财提供了原始资本。社会上部分群众幻想着能够一夜暴富、希望天上能掉下一个馅饼砸中自己,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和钱串子的吹嘘鼓动时,容易丧失理性,被不法分子所误导、欺骗、利用。一些受害人中有大学、医院、地税局、工商物价局的退休职工,他们有着较高的文化素养,本应该能够进行理性的判断,而这些投资方式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金融知识,而这又是大部分群众的硬伤。“高利率、低风险、回报快”迎合了他们对财富的渴望。在这些诱惑之下,他们忽视了投资存在的风险,心存侥幸,冒险投资,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尝到回报的甜头时,更是头脑发热地一头扎进不法分子所编织好的圈套之中。
三是法律宣传缺位。不能够引起群众的警惕,也是案发原因之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在安阳市媒体已经进行了多次报导,有资料显示,安阳有案可查的民间集资行为,最早可上溯至1993年。当时,时任河南省华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宋跃福,曾在安阳通过采取高额利率回报等形式,至2003年9月案发时,已经先后集资2.8亿余元,并最终给被卷入的安阳居民造成5950.27万余元的巨额损失。但是这些并没有能够引起广大群众的警惕,其宣传效果相当于零。又因为媒体大多是针对一个案件进行报导,较少对该类案件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因此很多群众对于此类案件常见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并没有一个清楚系统的认知,待到群众亲身遇到类似情况时,也没能引起群众的警惕,导致群众容易上当受骗。
对此,龙安法院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要发挥联动作用。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惩治力度。工商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法律部门要做到积极采取司法措施,最大程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以及受害人的联系工作,并且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是有关机构要积极引导群众拓宽投资与融资管道。群众的投资理财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拓宽合法的投资管道,群众的投资理财需求得到满足了,能从主观上遏制群众的非理性投资冲动。也就能够将民间资本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实现民间资本的有序流动。
三是要加大法律的宣传预防此类犯罪重演。为了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一方面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方面是要总结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及时告知广大群众,增加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宣传平台的选取上,要利用传统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介,同时利用法律宣传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将宣传工作深入到群众之中。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普及法律方面的知识,又要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四是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这不仅能解决群众的投资需求,还将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拓宽融资管道,让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合法的管道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能从客观上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发生。对此,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其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是金融部门的监管。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现金交易,不法分子在收到现金后也大都会存入银行账户,因此金融部门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为了抢占打击犯罪的主动权,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线索,力争对犯罪活动进行及时的打击,将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