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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3-11-01 09:57:55


案情

20134月张甲借给李某4万元,因当时张甲正和丈夫闹离婚,张甲的姐姐张乙提议,让李某打两张借条,一张写欠张甲2万元,另一张写欠张乙2万元,因两姐妹平时关系较好,张甲认为姐姐也是为了自己好就答应了。之后,张乙手持借条非要让李某还其2万元,李某不同意,张乙就将李某诉至法院,因张乙手中持有欠条,证据充分,法院终审判决李某偿还张乙2万元。张甲得知后,多次与张乙协商要求返还该款未果,遂将张乙和李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2万元。

分歧

法院受理该案后,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产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张乙取得的2万元系通过诉讼,法院判决所得,生效判决当然是合法根据,而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以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丧失合法根据为要件,所以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判决张乙返还张甲不当得利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特征有三: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甲出借4万元给李某构成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让李某写下分别欠两姐妹欠条的行为,如同张甲将债权分给了张乙一半,但是张乙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实际上导致了两姐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张乙私自持欠条将李某诉至法院,并通过生效判决得到2万元,与之后拒不返还张甲的行为,又导致姐妹之间出现了不当得利之债。前两种法律关系明确,在此不再赘述,容易产生迷惑的就是最后这一层法律关系,需要综合全案予以分析。

从本案事实来看,张乙取得的2万元为张甲实际借出,张乙通过诉讼取得后,应当及时返还给张甲,以偿还双方之间的债务。而本案中,经张甲多次催要,张乙拒不返还,其占有2万元并拒不返还的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及合法根据的,这种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款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姐妹之间的不当得利。而我们分析案情时,容易将张乙通过诉讼从李某处取得2万元的合法性,强加到两姐妹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中,以致造成法律关系主体的认识混同,必然得到的结论也将是张乙取得并占有2万元是有合法根据的,不会构成不当得利,随之错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这样判决,张甲的救济途径何在?或者让张甲承担2万元的损失?似乎与事实不符,与公平相悖。所以必须辨明该案中张甲主张的不当得利发生在两姐妹之间,而造成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是张乙占有2万元并拒不归还,与张乙通过诉讼从李某处得到2万元的行为并无关系,如此才能正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出正确的判决。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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