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昨日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雇主田某一次性赔偿雇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12年4月20日,受雇于田某开办的安阳市龙安区某装卸队工作的李某,受田某指派,在郑州铁路分局安阳货场卸货时,从车厢上跌落摔伤。送到安钢职工医院后,经诊断,李某腰椎多处爆裂骨折。治疗结束后,双方就医疗费用和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龙安法院受理后,经委托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余元;出院后3个月,还需专人护理。经过审理,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有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判决,判决装卸队(个体工商户)开办人田某赔偿李某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43923.13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