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2013年对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考核项目中,在录入准确率指标内,有刑事案件生效信息差错率一项,分值权重0.5分。该项考核指标计算方式为:一减去刑事生效案件数与刑事一审判决结案数比值的差,超过5%,每多一个百分点扣0.1分。
该项指标设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项目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检验信息录入是否准确,但应区分应填和必填。如系应填而漏填或错填,理应扣分。以安阳某基层法院为例,2013年1-6月份共有刑事一审判结案63件,而刑事生效案件数为54件,按计算公式计算,安阳某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生效信息差错率是14.29%,远远高于5%,也就是说在这一项上没有得分。但实际情况是:截止至统计日,安阳某基层法院已生效54件案件已全部填报生效信息,无漏报、错报。尚未生效的9件案件,没有生效原因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近日一审判决刚送达,截止至统计日一审判决尚未过上诉期限,故该一审判决尚不生效,亦无法填报生效信息。此类案件2件占未生效案件总数的22.22%;第二类系一审宣判后,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尚未结果,故判决不生效,亦无法填报生效案件信息,属此类情况案件7件,占未生效案件总数的77.78%。上述两类情形基本可以概括为:如按考核计算方法计算,该项指标达不到低于5%要求的原因所在。
因此建议,如果客观真实考核这一项录入准确率指标,可以考核每一基层法院截止至统计日,已生效案件多少件,实际生效案件录入率是否达标,否则,很难实际评价该项指标是否客观公正。因为按上述原因分析,案件一审未生效案件进入二审无结果,均不是一审法院主观积极,客观努力能实际解决的问题。反过来以此来考核评价基层靠自己主观和客观均不出现失误和差错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不了的目标,仍然达不到的指标基数,是否说明该项指标考核方式或计算方式需重新更正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