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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发布时间:2013-06-06 10:36:23


近几年来,司法建议工作在法院系统逐步得到重视并不断推进,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少质低、难以发挥应有功效的问题。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全年发送司法建议7件,20131-5月份发送司法建议6件,数量和质量仍有待提高。

一、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不够。不少审判执行人员对司法建议的潜在价值及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意识不到制作和发送司法建议是其本身的职责之一。即使有所了解,在办案压力下也缺乏积极主动性。司法建议被放在审判职责的边缘,甚至被完全忽略。2、量少质低。在司法建议数量纳入绩效考核的情况下,多数审判执行人员仅按最低数量要求被动制作司法建议充数;从制作的司法建议质量来看,分析、解决问题的实质内容较少,大多数流于形式。3、回馈率低。司法建议回馈率低使该项工作面临尴尬,影响了司法建议作用的发挥,也更降低了法官、执行人员制作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二、司法建议工作的完善途径

建议:1、强化司法建议方面的立法规定。2012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法〔201274号),明确了司法建议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及文书格式等内容,是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根据该文件精神,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审判管理范畴。但现实工作中,不仅不少审判执行人员依旧缺乏责任意识,被发送对象更是轻描淡写、置之不理。司法建议缺乏立法上强有力的支撑,没有强制效力,仅靠位阶较低的司法政策层面的推进,实行力度明显不足。因此,急需在立法层面完善司法建议的规定,明确赋予审判执行人员社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建立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首先要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评。在目前多项指标纳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状况下,如果哪项指标被排除在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之外,可想而知,该项工作将不再被法官重视并积极开展。其次,司法建议工作有其特殊性,不能勉强为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不能一概强制要求数量。一方面要有有价值而适合的案例,另一方面法官要有积极性。因此,建议设定奖励性考核分值,对于制作出好的司法建议、得到回复、效果良好或被上级法院表彰的,给予较高分值的奖励,以激励司法建议制作者的积极性。

3、搭建司法建议统一发布平台。建议在省市两级法院政务网上开设司法建议发布平台。司法建议经过规范制作审签、上网审核之后统一公开发布,还可以逐步扩大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以吸引公众关注和媒体监督,促进被发送者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解决问题。也可同时建立司法建议回馈公开发布平台,接受大众监督;使整个司法建议工作在阳光下良性运行,为社会管理辐射更多、更强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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