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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3-05-23 08:36:30


2013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新民诉法)中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将其作为一个全新的民诉制度添加到新民诉法中。新民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河南省高院规定我省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暂定为一万元以下。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也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一、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在法治社会,不论争议所涉及标的额的大小,当事人都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以获得合法权益保护。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平等保障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权的保障,即当事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二是程序的保障,即保障当事人都有机会走向法院、接近司法、接近正义。对于利益较大的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可能愿意适用相对复杂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为此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而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争议而言,当事人可能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利益而理性选择放弃诉讼。当前,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之间小额标的纠纷不断增加,现有简易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释日益呈现出滞后性。不少小额纠纷,人民群众基于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不愿将之提交法院解决。而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高效便捷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二)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长。诉讼案件的增多,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苏醒;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日益增加。因此,当事人对小额案件的程序选择必须考虑诉讼成本上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解决纠纷的需求。
(三)任何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必须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如果对小额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无法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从而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配置失衡。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庭审时间自由、审限压缩等独特制度设计,都服务于“快收、快审、快结”这一主题,可以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的分歧。

(二)诉讼标的额比较小。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为小额诉讼案件。

(三)程序简便。起诉状和答辩可以口头进行,不进行证据交换与开示;简化证据调查;判决也可以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

(四)调解效果好。小额诉讼可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采用约谈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对话,利于促成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履行方便,有些能即时结清,无论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较好。

(五)一审终审。裁判送达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

三、开展小额诉讼遇到的问题

1、操作规程问题。在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对小额诉讼只是规定了法律结果,即:一审终审。但是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如何操作这个制度。

2、机构设置问题。为适应小额诉讼制度是设置专门的业务庭,还是依托派出法庭更有利小额诉讼的审理?法院设立了专门的业务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对小额诉讼实行专门的管理,将小额诉讼单独立案,单编案号。

3、案件分流问题。从立案到审理终结的诉讼过程中,我们从什么地方将小额诉讼与其它民事诉讼分开。是立案审查时确定,还是法庭辩论终结前?小额诉讼程序决定主体、决定时间、决定程序如何确定?如果在立案阶段初步审查,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怎样处理?另外,承办法官发现应该适用而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怎样处理?

四、对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赋予法院依职权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的权力。对于认定是否属于小额诉讼,应该由法院立案庭加以审查认定,凡是对那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案件,应当是争议事项已经相当明了的案件,法院立案庭就可以认定为争议不大;对案件标的额的审查,就以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标的额来审查。凡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一律采取小额诉讼程序。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对争议大或者小无休止的争论,从而达到速裁的立法目的。

(二)对于小额诉讼设立简易速裁小组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该小组可以隶属于民事审判庭。这样既不动摇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机制,又利于案件合理分流,明确分工,提高办案速度。并且可以探索出一套简明易操作的关于送达、开庭审理、证据的交换与质证、结案等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新型审理程序。

(三)应当明确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关系。笔者认为,小额诉讼虽然规定在简易程序这一章里,虽然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小额诉讼在性质上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或者分支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并行不悖的一种独立的一审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复杂、重大案件,同样也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当事人对法院认定为小额诉讼案件并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持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的权利。赋予当事人提起复议的权利,能有效避免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将不属于小额诉讼的案件认定为小额诉讼案件,将属于小额诉讼案件认定为普通程序案件。因此,正确认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正确理解小额诉讼,无论对于公民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救济,还是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省都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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