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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4-02 11:42:01


    2012年至今,龙安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1734人,此类案件发案率大幅上升,呈现出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涉案金额巨大、参与集资群众人数多、易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等特点,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量刑幅度窄,惩罚力度区别不大。被告人犯罪数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上亿,而量刑幅度仅在三年以下、三至十年,从目前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看,涉案金额为几百万的,可能被判处四、五年,而涉案金额上亿的,最高也只是十年,犯罪数额差之极大,处刑力度却区别不大,对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没有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

二是追赃工作举步维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大多数是因无法偿还到期本息而案发。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往往因资金链条断裂导致恶化,难以兑现给受害人。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是夹心层,既有上线,又有下线,在给别人造成损失的同时,自己也是受害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赔偿或支付给受害人,致使追赃难度加大。

三是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反映真实情况。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对犯罪的数额作出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由于一部分受害群众没有及时登记,或者是有些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没有进行申报,影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的认定,导致有些被告人庭审时对数额提出异议。

四是主体资格认定界限不清。有的被告人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审理实践中,已审结的此类案件追究的还只是个人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罪犯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一方面对于各地法院已经审结的此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根据各地审判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标准,通过司法解释,增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司法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提升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解释体系的缜密性。再者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发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二是加强监管。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工商、税务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上存在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统一对公众融资行为的认识,正确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有效遏制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犯罪。

三是信息共享。建立由公、检、法、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并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研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新动向。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般都有一个较长的作案过程,如果监控措施到位及时,就能有效制止此类犯罪的发展,也能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防止损失扩大,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提高群众风险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社会危害,运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揭露此类犯罪的各种手段和表现形式。人民法院要通过公开审判此类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文章出处:刑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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