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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裁判文书引发执行难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3-26 16:22:11


    瑕疵裁判文书属于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内因之一,不仅容易产生执行积案,而且多数会诱发涉执信访案件。对执行工作和法院形象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较大。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仅就瑕疵裁判文书引发执行难问题的情况和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在找出问题的同时,提解决问题的建议,进行简要的阐述。

瑕疵裁判文书引发执行难的主要类型和问题:

一是不该法院受理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致使无法执行。如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判决分地和调地问题。在实际执行时,村里一般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已将全部土地承包出去,在三十年正常承包期内,又无留机动地,村里无地可调,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二是裁判不明或不具体,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分歧较大,无法确认,造成无法执行。如我院所判被告返还原告和泥机一案,判决主文仅是被告返还原告和泥机一台,未注明和泥机型号特征、新旧等情况。执行时原告坚称和泥机就是工地上所用的大型搅拌机,价值三四万元,而被告则却称和泥机就是小型和泥机,价值一千元左右。现由于执行标的物已经丢失,双方和泥机型号分歧较大,和泥机具体型号无法确认,使得该案无法执行,曾形成信访案件。

三是调解不当,造成执行困难。如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由案外人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法院主审法官把关不严或法律素质不高,依据双方当事人上述意见,在案外人并没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情况下,直接制作出调解书。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调解书以不知情也未参与调解为由,根本不予认可,造成调解书无法执行。

四是判决书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一时很难执行。如笔者所承办执行一借款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为一外地人,在出借人所在地因事所需,向本地出借人出具借据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出借人要款时,已找不到借款人,也不掌握借款人的具体住址身份证信息,仅能依据该借据上借款人的署名向法院起诉。在诉讼阶段,也因找不到被告,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又经缺席开庭,缺席宣判,公告送达判决书,六十多天后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法院不掌握被执行人身份基本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无法配合法院找到被执行人,致使法院无法开展调查找取被执行人和执行线索,在未找到被执行人情况下,案件也是无法执行。

针对上述几类情况和问题,笔者以法院整体执行工作考虑,提一下几点建议:

首先,法院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在提升全体法官整体办案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办案技巧和制作裁判文书质量,从根本上杜绝瑕疵裁判文书出现。其次,对已受理执行的瑕疵裁判文书,可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由案件承办人将情况反映给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在再审期间,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裁定中止执行,缓解执行压力。经过再审,如能改变原来判决中的瑕疵,以有利于再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再次,对上述几类情况,要严把立案关,不应立案的,坚决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发现上述情况的,发现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符合终结条件的,依法及时终结。最后,对现有已受理瑕疵裁判文书执行案件,通过上述途径,不能进入再审和终结的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缓解申请人情绪和执行工作压力,并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和办法,力争尽早结案,息诉罢访


文章出处: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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