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我开了一家小饭店,今年4月份因种种原因被某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我不服,向它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现在该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请问,对处罚决定不服我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是否应以工商部门和其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
网友:张先生
张先生: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辖。”据此,工商部门吊销了你的营业执照,你申请复议后,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所以管辖的法院只有作出原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因工商部门的上级机关已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所以,如果你要起诉,被告只能是作出原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