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李某2005年结婚。李某父母于2010年相继去世,留有一套价值50万余元的住房,应由李某和其姐姐两人共同继承。因与李某感情破裂,2011年8月,我提出与李某离婚时,要求对李某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李某却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分割。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李某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读者 王小娟)
王小娟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5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因为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特定的人身关系所具有的一项独立权利,所以李某放弃继承房产,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你与李某离婚后,发现其继承了他应得的继承份额,你可以随时要求分割他所继承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