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我妹妹协议离婚,夫妻共有房产一套按约定过户到妹妹名下,另有1.5万元的债务约定由其前夫承担。但债权人(妹妹前夫弟弟)以其前夫无力承担为由,占有妹妹名下的房产拒不腾房,要求我妹妹还钱。请问:我妹妹有还钱的义务吗?能否要求债权人腾房?读者刘伟强
刘伟强 读者: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
如果你妹妹清偿了连带债务,有权向其前夫追偿。至于其名下房产遭债权人侵占,相对前述债务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