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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区法院以判促调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21 09:25:05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和依据争议较大,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法官通过判前调解、以判促调的方式,当事人双方终于在近日达成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1月15日,安阳某厂职工赵某驾驶本单位轿车从该厂出来上路向北行驶时,与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郑某先后到安阳、郑州住院治疗,期间该厂给付郑某医疗费等21500元。200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但随后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协商未果,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轿车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赵某等赔偿152873.3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分别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先后4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主要因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其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对商业保险不应直接赔偿给郑某,调解工作始终陷入僵局。经合议庭评议,主审法官在写好判决书后,并未放弃对本案的调解工作,多次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但保险公司仅表示同意考虑一下调解意见。但随后的十几天时间,保险公司始终不派人出面调解。5月11日上午,主审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仍未放弃对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反复给保险公司讲明,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被害人赔偿,这样既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双方之间的纠纷及时解决,使被害人郑某受到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减少双方的诉累和经济支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主审法官考虑到郑某家住马投涧乡农村,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便加班制作了调解书,并发给双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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