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修改。其中将“入室盗窃”明确为了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无论被告人盗窃数额是多少,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这个行为,即被认定为盗窃罪。8月10日,龙安区法院对该院首例此类盗窃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上旬晚上的一天,被告人游某和朋友在外喝酒,凌晨1点多各自回家。途径被害人李某家时,见李家大门留有小缝,便起了进去偷点东西的念头。谁知游某用自己的钥匙竟侥幸打开了李家大门的锁,心中窃喜的他就蹑手蹑脚进去开始寻找值钱的东西。寻找无果后便进了厨房,正准备提走一壶油和一台电磁炉准备离开时,惊动了李某夫妇。李某随即报了警,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