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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发布时间:2011-07-08 18:30:36


考试吧总结了2011司法考试《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供考生参考。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

  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撤销权,诉讼时效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文章出处:摘自法律图书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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