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浴场摔伤起纠纷 先行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6-10-30 09:47:02


    “没想到摔伤之后迟迟拿不到剩余赔偿款,不用开庭打官司也能化解问题,”当事人赵某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近日,龙安区法院依托先行调解机制联动区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既为受伤群众挽回损失,又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消耗,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6年1月,原告赵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澡。浴场地面积水没能及时拖干,也没有铺设防滑垫、警示标志不明显。赵某在浴区内滑倒,造成脚踝骨裂。看病花了医疗费1134元,因为受伤休养,产生营养费400元、交通费100元。事发之后浴场只给了466.9元,剩下的损失不愿意再赔付。双方私下协商谈不拢,赵某起诉到龙安区法院,要求浴场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来到法院后,立案人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均有化解纠纷的意愿,法院引导当事人至区综治中心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化解。

    综治中心受理纠纷后,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接手纠纷后,多次分别与双方沟通交流,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与情绪顾虑。

    原告赵某受伤后行动不便,脚踝疼痛休养多日,身体承受痛苦,同时因受伤产生医疗、营养、交通等多项支出,内心委屈气愤,坚持要求足额赔付剩余全部损失,不愿轻易让步。被告浴场一方存在抵触情绪,认为顾客走路应当自行留意脚下,摔伤是当事人自身疏忽导致,浴场责任有限,只愿意承担一小部分补偿,双方对责任划分、赔偿数额争执不下。调解员向浴场释明《民法典》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浴场内地面易积水,经营者负有及时清理积水、设置防滑设施、放置警示标识的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调解员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告知原告进入浴场也负有一定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事故责任,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达成共识。最终,在调解员的持续跟进下,某浴场将800元赔偿款一次性现场支付给原告,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此次纠纷的高效化解,不仅帮助了受伤群众化解了纠纷,也让涉事浴场意识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实现了息诉止争,节省了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诉讼服务中心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0130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