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正值学校开学前夕,位于龙安区马投涧乡的郭贺驼村小学终于恢复了往日的宁静,被人强行锁起的校门全部打开,校舍内曾经被占用的物品终于腾清,保证了第二天孩子们顺利入学。提起这一切的得来不易,该村村干部们对龙安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敬佩不已。
2007年1月,该区马投涧乡的郭贺驼村因修路缺少资金,向村民王某借款49000元,且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村委会以房屋九间(其中三间为该村老学校的房屋)和土地作为抵押,因到期未还款,原告王某即按协议入住该房屋,并对上述九间房屋进行了修缮、通电等。后王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2010年1月11日,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十日内腾清占用学校的房屋,村委会返还王某借款、宅基地款和损失共计38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村委会无能力执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办理该案的龙安法院执行局综合科副科长刘震经对该案进行进一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郭贺驼村村委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的执行陷入僵局。此后刘震多次前往该村给双方做工作,但王某并不理解,仍继续占用着该学校的教室,严重影响了该村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今年暑假期间,王某更是将该校其它教室的门也锁了起来,声称如不给他解决欠款,就不开门,学生也别想上学。考虑到开学在即,此案如不能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学。想到孩子们那纯真、渴望的眼神,执行干警们不辞辛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做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乡政府领导被他们的诚意深深打动,同意以司法救助的方式解决。8月31日,王某在领到38000元的执行款后,很快就将占用学校的房屋物品全部腾清。
案件执行到此,本已可圆满结案,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承担执行费用,办案人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向院领导写出书面申请,建议将被执行人郭贺驼村村委会的执行费免除,令该村村委会的村干部们十分感动,直夸龙安法院是司法为民的人民好法院,执行干警是司法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