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办托运货物意外受损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09-07-15 17:59:53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郑州一家快运公司,当事人自2008年3月起,多次往返郑安两地之间,并于2009年元月诉至法院,后因被告主体错误撤诉,又于2009年5月重新起诉,最终经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后,双方握手言和。

2008年2月17日,刘某与郑州一家快运公司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快运公司将刘某的一台爱普生彩色打印机运至浙江省瑞安市。刘某支付109元运费,其中9元为保险费,保险金额为3000元。货物运到后收货人发现货物严重受损,刘某遂与快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快运公司按彩色打印机价格9800元赔付,快运公司拒绝按原价赔偿,刘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了解案情,发现货物受损后,快运公司要求刘某将货物进行检验,拿到结果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刘某未配合,致使超过理赔期限,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同时发现在签订快运详情单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快运公司未对刘某就快运详情单背后的条款做详细的解释,结果刘某对保险金额产生错误理解。了解这两个突破点后,办案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使其了解自身错误,最终双方互让一步,快运公司赔付刘某4000元,刘某表示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6046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