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根银,男,1960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善应镇南善应村594号。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豫050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侯根银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5年12月22日宣判后,被告人侯根银未上诉,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本案于2026年1月5日生效。侯根银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372-2097048
通讯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