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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法院民一庭 迅速先予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9-08 08:26:05


购买货车发现质量问题时,本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谷某却以堵住安阳某汽车经销商大门的方式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无奈,该汽车经销商将谷某诉至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申请了先予执行。

201093下午,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谷某排除妨碍纠纷案转到民一庭后,主审法官朱继科及时将原、被告通知到法院,通过双方的陈述,了解到,被告购买原告的货车后,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认为事故原因系刹车踏板发生扭曲变形导致,被告找到原告协商维修及损害赔偿事宜无果后,才做出过激的行为,将车堵住了原告的大门。当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朱法官及时对被告应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释法析理,引导被告在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将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通过诉讼这种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用其货车堵原告大门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耽误自己的运输生意,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被告听后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当主审法官将赶制出来的先予执行裁定送达给原、被告双方时已是晚上9点多了,此时朱法官和书记员张家绮才意识到他们还没吃晚饭呢。第二天,虽然是双休日,但为了能使原告尽快正常经营,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上午一大早,民一庭庭长郝兴军、主审法官朱继科和书记员张家绮一行三人冒雨准时到达纠纷现场,指挥被告将其车辆驶离原告大门,停放到指定位置。执行完毕后,郝庭长和朱法官又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对汽车质量问题如何解决进行了调解。经过近3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原、被告最终对车辆的维修及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法院经过快速、高效地先予执行和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冲突加剧,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依法保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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