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法院以“判决大合议制”
促进案件调解工作 作者:刘振华 贾长桥 发布时间:2009-07-15 17:53:17
龙安区法院为促进“调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实行“判决大合议制”方式,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促使每名法官树立 “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思想,充分发挥调解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
一是明确调解案件范围。规定除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缺席审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必须进行调解。二是明确“判决大合议庭”集体研究制度。规定民一、民二、东风法庭、审监庭、刑庭、少年庭主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及案件合议庭成员为“判决大合议庭”成员,要求各庭每周四前报需合议的案件,每周五下午由案件所属的主管院长主持,召开由“判决大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案件研究会议,主审法官应将案件调解不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处理意见,以供其他审判人员参考。三是明确调解次数。案件判决前主审法官调解不能少于3次,即庭前调解,且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庭中调解,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必须做双方调解工作;判前调解,主审法官必须在宣判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做最后一次调解工作,且主审法官应记录对案件3次调解的方案、意见,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入卷,否则,“判决大合议庭”拒绝对案件进行合议。四是明确调解不成须剖析。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及时判决,但主审法官应在审限届满45日前写出调解不成的原因分析报告和案件审理报告,并提交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否则,“判决大合议庭”拒绝对案件进行合议。五是明确法律文书的签发范围。对于调解或撤诉案件,可经主审法官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合议庭合议通过后,由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对于判决案件,须经“判决大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责任编辑:邢黎静 文章出处: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