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金钢,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号。本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豫050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王金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4年4月7日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本案于2024年4月19日生效。王金钢以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病历资料。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三日。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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