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长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
202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23)豫05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王长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王长杰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罪犯王长杰以其患有三级高危高血压、糖尿病并发肾病、视网膜病变、乙肝等疾病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病历。
经查,2023年5月4日,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王长杰目前病情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尿微/尿肌酐987.30mg/g;IMT:R1.0mm,L1.0mm;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并斑块形成。);2型糖尿病并肾病IV期;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023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豫0506刑更6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王长杰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本院向安阳市看守所交付罪犯王长杰执行刑罚,安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长杰。
2023年9月4日至11日,罪犯王长杰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急性脑梗死;2.2型糖尿病;3.2型糖尿病并发视网膜病变;4.糖尿病并发肾功能不全;5.高血压3级 极高危;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不稳定心绞痛;7.乙型肝炎。
2023年10月12日,本院向安阳市看守所交付罪犯王长杰执行刑罚,安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长杰。
2024年1月9日至15日,罪犯王长杰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2.2型糖尿病;3.糖尿病并发症;4.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5.高血压3级 极高危;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7.高脂血症;8.颈动脉硬化;9.乙型病毒性肝炎病院携带者。
2024年3月20日至4月2日,罪犯王长杰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2.椎动脉狭窄;3.颈动脉狭窄;4.动脉粥样硬化;5.高血压3级 (高危);6.2型糖尿病;7.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8.糖尿病伴有并发症;9.乙型肝炎大三阳;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1.脑梗死后遗症;12.焦虑抑郁状态。
2024年5月27日,新乡市中心医院出具刑新医鉴字【2024】10号医学鉴定意见书,罪犯王长杰目前病情诊断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并肾病Ⅱ期;3.颈动脉硬化斑块;4.微量白蛋白尿;5.血脂异常。2024年6月3日,新乡市中心医院出具被鉴定人王长杰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中“合并靶器官受损”是指“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微量白蛋白尿”。
2024年6月6日,本院向安阳市看守所交付罪犯王长杰执行刑罚,安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长杰。
本院认为,罪犯王长杰的病情自2023年5月4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刑)鉴字[2023]第190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至2024年5月27日新乡市中心医院出具刑新医鉴字【2024】10号医学鉴定意见书及2024年6月3日出具关于被鉴定人王长杰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在长达一年多的期间,经过规范治疗,罪犯王长杰病情仍未见好转,其所患疾病“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并肾病Ⅱ期;3.颈动脉硬化斑块;4.微量白蛋白尿;5.血脂异常”。属于久治不愈,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决定将罪犯王长杰暂予监外执行。待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予以收监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