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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尊严岂容亵渎 强制执行排除妨害

发布时间:2024-06-03 08:35:27






5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文馨带领执行干警,对一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拆除。经过一上午的现场紧张作业,所涉妨害被彻底拆除,案件全部得以执行。

相邻阻碍,判决拆除

原告李某周、李某生与被告李某清、赵某先系同村邻居,双方因建房问题产生纠纷,后被告在原告房屋水道设置水泥墩等障碍物、垫土增高改变地势导致原告宅院无法正常排水,影响原告日常生活。在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下矛盾仍未解决,原告无奈诉至龙安区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但双方积怨已深,致使调解未果。最终判令被告李某清、赵某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与原告李某周、李某生房屋之间水道内的水泥墩及其他障碍物。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某清、赵某先迟迟未主动履行拆除义务,原告向龙安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清、赵某先,并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自动履行义务。

倾情调解未果,依法强制执行

“执”了事固然简单直接,但考虑到双方为相邻生活多年的邻居,执行工作不能简单搞“一刀切”,更要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为化解邻里纠纷,切实提升执行质效,承办法官摒弃机械办案模式,多次实地走访,并与当地村干部和乡干部深入沟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被执行人执意不“为”,在执行调解未果后,法院最终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5月30日,按照原定计划,龙安区法院执行干警在陈文馨的带领下,前往现场开展强制执行工作。执行现场,在马家乡纪委书记张宏建等乡工作人员,以及李庄村村党支部书记李立国等村两委干部的见证下,对影响排水的水泥墩等妨害物进行强制拆除。执行过程全程录像,公开透明,依法有序。

龙安区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宗旨,以如我在执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面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重拳出击,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不容亵渎!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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