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访形势严峻,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法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避免硬性判决,减少当事人的对抗,调解率、撤诉率逐渐成为评价(考核)法院和法官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撤诉可以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方法,然而,司法实践中逐年上升的高撤诉率背后,却一定程度存在着撤后又诉现象,与案结事了的追求背道而驰。
一、撤诉后重新起诉现象及原因
据调查,民事案件中撤诉结案案件又重新起诉的比例较高。在民事立案实践中发现,撤诉的原因五花八门。(一)起诉书被告名字或名称中个别字有误。如王喜成、张红亮诉孟令民、平清玲欠款纠纷一案,第一次起诉时,诉状中将“平清玲”写作“平菁玲”;庭审时平清玲到庭并提出“菁”应为“清”。原告因此不得不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因该案中的被告孟令民的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系公告送达,法官裁定撤诉后,还需向其公告送达撤诉裁定。又如,被告赵凤芹误写成其小名赵芹只,被告应诉后提交证件证实有误后,原告撤诉后又立即重新起诉。(二)法官利用撤诉制度“抹掉”那些不好处理的案件。案件压力大导致承办人首选撤诉结案。比如当事人证据不够,案件可能查不清的;当事人主张的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裁判结果可能触发群体性诉讼的;当事人矛盾可能激化的;等等。法官通过动员原告撤诉达到结案目的,而且又多了一起撤诉案件。此类案件形式上看十分合法,都附有原告的撤诉申请。(三)原告开庭迟到,按撤诉处理。因天气等各种原因原告庭审时迟到,被按撤诉处理。(四)因不理解举证规则,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提出委托鉴定申请,被认为超过举证时限而动员其撤诉后重新起诉。(五)法官理清法律关系后认为诉状中被告与第三人位置颠倒,动员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六)其他原因。
二、此类现象的后果
(一)在撤诉后重新起诉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听到不少当事人无奈的抱怨。他们虽然写了撤诉申请,形式上满足自愿的要求,但法官的诱导却是无痕的。撤诉后重新起诉当然除了损失原告一半诉讼费之外,还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讼累。
(二)加剧了送达难。送达难原本就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难题,而撤诉后重新起诉,无疑给被告提了醒,既已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重新起诉的法律文书索性拒收或故意躲避不签,给重新送达带来很大难度。
案件撤后又诉造成人为抬升收案量,浪费司法资源,也阻滞了司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法院公信力。
三、针对此类现象的措施
(一)不宜将撤诉率作为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指标。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严格院庭长审判管理责任,规范撤诉结案。
(二)实行主审人初审负责制,即对于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仍然由原主审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