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506刑更8号
罪犯李庆花,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豫0506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李庆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罪犯李庆花以在哺乳期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李庆花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庆花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满后,予以收监执行。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