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9年,龙安区法院一审案件宣判后上诉案件345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61件,改判33件,发回重审45件,其他42件,维持率75%,改判率9.6%,发回重审率13%。通过对二审判决、裁定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和比率较直接改判的案件数量和比率高出近四个百分点,占有相当的比重,应引起高度重视,龙安区法院试对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发回重审,事实认定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案件数量仍占相当比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讲,一是一审法院有的法官办案质量不高,致使一审裁判存在瑕疵;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该用裁定的没有用裁定,该追加当事人的没有追加当事等情况,暴露出的问题就是对程序问题重视不够;三是证据采纳对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落实不到位,尚存在“经验主义”,导致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从客观方面讲,一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法律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案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的,因法官在实践操作中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在发回和改判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二是在目前严峻的信访形势下过分考虑社会效果,为照顾当事人情绪,亦或是二审法官在办理较棘手的案件时为回避矛盾而将发回重审作为一个折中的办法,在可以发回可以改判的情形下多数二审法官选择了发挥重审;三是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程序方面、实体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上、下两级法院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对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而发生发回重审的情况。
二审中规定的发回重审本意上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实现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避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但多次或不当的发回重审,使当事人长期处于一种纠纷对抗的状态,无形中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仅会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也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守和对法院的信任,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为此,龙安区法院建议:一是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强化法官的责任心,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和比率;二是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深入调研,以合理、有力的司法建议助推程序立法上的不断完善;三是要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在共性问题上达成共识,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节点控制,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四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在发回重审案件中的业务指导作用,规范错案追究制度的运作,减轻由此给一、二审法官带来的负面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