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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撞伤十岁童 法院判赔近万元

  发布时间:2010-07-14 08:21:33


201071下午,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因下车开车门不慎撞伤六岁女童的儿童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车辆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914.8元。

 200911月,被告郜某驾驶轿车在安阳市铁西路停车开车门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了损两辆、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郜某驾驶机动车停车开车门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一颗上门牙冠折,需待成年后每隔7—10年修补一次,按照我国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原告需修补牙齿6—9次。原告就损害赔偿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门诊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881.0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郜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郜某负全部责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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