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拘传到院后,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最终当场转给申请人5000元,余款分期偿还直至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
2020年7月,贵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贵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车辆租赁给郭某,郭某支付部分融资租赁费后,余款1万余元不再支付。贵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多次向郭某催要,但均未收到欠款,遂向郭某起诉至龙安区法院。龙安区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郭某在法定履行期间支付贵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万余元。由于被告郭某未在法定履行期间履行,贵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龙安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郭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进一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郭某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一辆车并予以查封。执行干警与郭某多次联系但均无人接听。
7月13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成功找到郭某并将其拘传到院。龙安区法院执行干警督促被执行人郭某尽快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郭某表示自己手头不太宽裕,提出能不能先偿还一部分。执行干警立刻与贵阳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说明案件进展情况。经过龙安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协商解决,最终被执行人郭某当场转给申请人5000元,并表示余款分期偿还直至偿还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