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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进行时:“总对总”案例之:“法院+知产”

发布时间:2023-07-21 11:14:43


基本案情: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诉讼。原告调查发现有21个卡拉ok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曲库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点播业务,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原告多次向各经营场所联系,督促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但各被告置若罔闻,至今未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故诉至法院,形成系列案件。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委派“总对总”安阳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接收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知识和结合相似案例,拟定调解方案。经过电话沟通,被告并不认为其存在侵权行为,调解员耐心的告知相关法律规定,7个案件被告对侵权行为认可,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调解员将调解情况电话联系原告,最终达成和解,原告方将7个案件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为著作权纠纷,案件较多为系列案。开展著作权纠纷调解工作,需要有知识产权局专业经验的人参与,既丰富和扩展了版权全链条保护途径,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有效化解著作权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精准、更加高效的解纷服务,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始终。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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