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为某公司3名职工查某、薛某、李某于1993年2月15日在被告安阳市某集团参加工作,自1999年1月1日参加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金缴纳。原告3人于2020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被告安阳市某集团应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由于被告的原因,直至2021年9月才给原告3人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原告于2021年10月才开始领养老金。在18个月间隔时间里,造成原告退休金、行业补贴、取暖费等损失共计106754.88元,故原告3人诉至本院。本院接收案件后及时将案件在线委派至安阳市龙安区总工会,总工会调解员张金霞接收到案件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该给予办理退休。调解员把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能及时办理退休原因多次和被告公司总经理电话、微信沟通,寻找案例,并约见当事人和单位委托代理人员讲解政策,督促单位查阅历史资料找证据,依法依据讲解政策,使单位意识到职工延迟退休是单位未能在职工参加工作时给予及时参加养老保险而导致的,造成职工共计18个月损失。单位意识到责任后,同意为职工补偿延迟退休的退休金、行业补贴、取暖费各项补贴3人共计106754.88万元,并很快补偿到位,案件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本案依托法院与总工会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总工会调解员充分运用“释法明理、结合政策”的工作方法,一次性解决3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增强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于其他领域调解制度的完善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