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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不“担责”,一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被拘留!

发布时间:2023-07-10 09:15:14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7月4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线索,将一案件被执行人拘传到院后,其仍拒不履行因担保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被依法拘留。

    2019年5月,徐某与付某、周某、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因承包工程需要签订了一份物资租赁及买卖合同,另有武某等4人自愿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徐某按约交付了方木、模板等材料,但付某等7人未按约支付徐某货款。前年5月,徐某将付某等7人起诉至龙安区法院。该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付某等7人给付徐某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0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安区法院执行干警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付某名下有保险现金价值和杨某等3人的银行存款共计2万余元,该院已悉数线下扣划至申请人徐某的账户。该院与被执行人挨个联系未果后,遂对付某等7人采取“限高”措施。

    7月4日,龙安区法院执行干警下午4点半收到线索,即刻出警,赶赴山西,将已是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被执行人侯某拘传到院。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但侯某依旧逃避责任,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龙安区法院视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对侯某拘留15天的决定,将其拘留。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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