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一日忧,骂人三日羞。和谐社会是每个人所希望的,也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努力。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酿成的刑事案件,双方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红了脸,并相互打伤。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6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某村,被告人孙某某在家门口焚烧树叶,邻居陈某以在自家窗户下焚烧树叶烟窜到屋内为由,不让其烧,二人发生争吵。陈某的妹妹陈某某听到后过来,姐妹两人与孙某某相互厮打。孙某某抓住陈某某左胳膊把陈某某摔倒在地,致陈某某左臂受伤。陈某的丈夫孙某过来后,用砖头将孙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侧尺骨骨折、肱骨骨折构成轻伤,孙某某顶部、颈部、胸前挫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