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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安阳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5 15:47:22


【关键词】  装饰装修合同  工期迟延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施工方与装修业主签订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终止履行,除了应当承担退还相应装修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施工方违约给装修业主造成的损失,装修业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或后续将要发生,则施工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0506民初756号2022年9月19日)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方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146800元的预算价款承接甲方陈某购买房屋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期为2021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90个有效工作日。双方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因乙方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延后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装修款95400元。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进场开始装修,进行部分施工后停工。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又于2021年11月10日分两笔支付被告3万元款项。被告收款后,仍继续停工至今。

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安阳同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装饰装修合同总工程款数额及已完成项目工程款数额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1、按合同总价款为106402.73元;2、现场已完工程价款为82957.73元。

原告为方便子女上学(龙骏小学)而购买该房屋,现子女已入学,而因被告未按期交工,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为租房实际支出2022年上半年房租8817元。原告提供了2022年1月6日支付房租8817元的微信转账凭证;提供因至本案诉讼仍不能进行装修入住继续租房费用8978元的转账凭证及租房合同。

【裁判结果】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豫050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阳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某52356.6元;二、被告安阳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违约金734元;三、被告安阳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租房损失12417元;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终止履行,应当退还剩余装修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建筑设计公司工商登记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强既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又是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两被告人员、住所混同,李善强亦认可实际两被告为一家单位;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合同责任。被告中途终止履行合同,导致至今未竣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并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目的系为孩子在附近上学,因被告违约延误装修导致的租房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房租支付凭证等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际产生的及后续装修期间的租房损失。

【案例注解】

审判实践中,因工期迟延导致纠纷的案件中,导致工期迟延的原因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装修业主原因导致,比如装修业主未及时结清阶段性工程款或未及时验收导致工期迟延,或者装修业主改动装修方案、增项导致工期延误,或者装修业主未及时购买工程材料导致工期迟延。这三种情况下,装修业主只能自行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应后果。另一类,是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延期,《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因施工方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质量不达标、设计方案改动而导致工期迟延的,装修业主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实践中,因装饰装修合同多为施工方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往往有利于合同拟定一方,以达到使违约成本最小化的目的。而装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疏于审查相关内容,或者囿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而草草签订了合同,以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施工方违约,则自身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审判实践中,如果装修业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施工方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那么法院通常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的规定,判决支持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案中,装修业主购买案涉房屋并与施工方签订装修合同,目的系为孩子在附近上学,因施工方违约延误装修导致的租房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734元,不足以弥补因施工方违约给装修业主造成的损失。法官根据装修业主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房租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认定装修业主已实际支出2022年上半年租房费用8817元,该费用应由施工方赔偿;且因双方发生纠纷酿成诉讼后,鉴定机构需现场勘查未完成工程量,诉讼过程中原告无法另行找人继续施工,结合装修业主继续租房的事实以及后续施工仍需一定的时间等案情,法院亦酌定支持了装修业主主张的后续租房损失。

【消费指引】

通过本案的审理,法官提醒广大装修业主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提升维权意识。首先,业主在选择装饰装修公司时,更应关注其资质条件、施工水平、规范程度以及后期质保服务,避免出现后期维权困难。合同签订要规范化,建议装饰装修合同订立的双方应采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或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等书面规范合同,对于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条件、材料品牌型号等信息,违约责任、质量问题、保修条款等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其次,合同履行过程应规范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工期顺延、款项支付迟延等手续,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签字确认的人员是有权代表承包方的人员,如合同中约定施工现场联系人、实际施工的工长等签字;再次,证据留存应规范化。要充分留存书面证据,保留施工日志或施工笔记、发送书面通知或重要告知事项的邮件凭单、洽商变更记录、签证、结算文件等书面材料,充分利用电子证据,如施工现场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对发生争议的事实及时留存证据,对无法确定事实的专业性问题应及时申请鉴定。

同时,作为施工方应诚信经营、规范管理。随着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一些施工方主体良莠不齐、内部管理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到位,已成为装饰装修行业良性发展的掣肘。装饰装修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可能产生的增项和预估价格应当事先告知业主,依约全面履行合同,采用合理适度的广告宣传方式,建立良好品牌形象。加强施工人员的施工流程及质量管控的规范化管理,在出现纠纷后及时、到位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如出现装饰装修业主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等情形时,要对已经施工的内容及时保存证据,固定已完工的工程量,为后期追索工程款做足准备。如出现施工过程导致损害时,要尽快联系装修业主,查看损害现场,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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