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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才、刘某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发布时间:2023-06-15 15:41:55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有毒食品  保健品

【裁判要点】

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77 729.28元,当场查获未销售的红色胶囊396瓶、黄瓶胶囊208瓶、黑色胶囊580瓶和虫草鹿鞭王38盒,且销售持续时间长达一年之余,属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0506刑初13号

2022年5月19日)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30日,居住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的被害人朱某某通过淘宝网店“男人爱天堂”购买三盒“金士战神”保健品,在服用该保健品感觉不舒服后报警,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金士战神”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8日,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道柯木塱拾排街6号楼301房间被告人刘某成、刘某才租房处,现场查获红色胶囊396瓶、黄瓶胶囊208瓶、黑色胶囊580瓶,虫草鹿鞭王38盒并予扣押。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四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自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才租房并负责从不具备资质的他人手中购买具有壮阳功效的保健品以及保健品外包装,由被告人刘某才和其哥哥被告人刘某成共同将所购保健品分拣、重新包装后,再通过网上办理的深圳市宝安区刘记昌才日用品店和深圳市宝安区昌之成便利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册“男人爱天堂”和“花非花保健”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销售的保健品涉及“金士战神”“虫草鹿鞭王”等35个品种,销售金额共计177 729.28元,其中刘某才涉案销售金额129 285.42元,刘某成涉案销售金额48 443.86元。二被告人实际获得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共计为177 536.48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另查明,“西地那非”为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中西地那非系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物质。

【裁判结果】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豫0506刑初13号判决书:一、被告人刘某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十七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元四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公安机关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六、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赔偿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至指定账户。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七、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本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二被告人共同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销售金额177 729.28元,当场查获未销售的红色胶囊396瓶、黄瓶胶囊208瓶、黑色胶囊580瓶和虫草鹿鞭王38盒,且销售持续时间长达一年之余,属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但被告人刘某成作用相对较轻。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当场查获的保健品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销售明知购买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仍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才、刘某成的违法行为后,履行了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适格主体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已生效。

【案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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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当前,随着网络购物平台日益兴起和群众养生保健意识日益提升,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健品已成为大众常用消费方式。但在网购保健品时,一定要理性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健品。本案销售方将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在网络平台销售即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销售明知购买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仍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网购模式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监管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才、刘某成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被告人刘某成、刘某才在淘宝进行网络销售的行为,监管力度不够,难以监管到位。本案被告人所销售的是男性保健品,一般百姓会认为是药品,实则保健品属于食品类,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保健品不是药,只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不能作为治疗疾病使用。网络是个大平台,销售物品种类繁多,受众广,应进一步加强对在网络平台销售保健品地监管,强化食品销售环节各类型经营主体力度,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防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百姓手中。

相较于实体店面消费,网络购买食品、药品存在一定风险。比如,网络经营者一般通过文字加图片或影像资料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这些信息易存在虚假、不完整、夸大质量、功能等情况,而且购物的网页也因技术、产品更新等多种原因,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真伪或者食品的质量安全,容易买到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商品,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因此在网络购物盛行的当下,更应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加强对食品行业的日常监管,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指引】

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琳琅满目,品质上良莠不齐。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食品,它是一类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它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品不是药,只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不能作为治疗疾病使用

在这里法官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不要被商家花哨的宣传所迷惑,在网购下单前,要认真核实所购保健品的解释说明,有条件的最好去当地的实体店去查看保健品的原料、添加物是否和商家宣传的一致,避免上当受骗,甚至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此外,消费者还应妥善保管购买保健品时商家所作宣传有关证据,以及购买保健品的有关票据,如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及时就诊并报警,同时,留存所食用的保健品以便发现问题维权使用,避免维权障碍。

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希望网络销售者应依法销售食品,销售合法合规食品。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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