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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价值一千 被判罚金一万

  发布时间:2010-07-05 11:01:28


拔出萝卜带出泥,抓住窃贼带出赃;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赃物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以3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价值千元的电动车,原以为占了大便宜,直到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李某方后悔不迭。

经审理查明,2009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安阳市安钢大道小山电动车维修门市部,以300元低价购买周某(已判刑)在安阳市东风乡大坡村盗窃的松下小骑士电动车一辆,该车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人民1002元。同案犯周某供述证实200910月份的一天,其将在安阳市东风乡大坡村偷来的松下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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