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安区法院龙泉法庭积极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践行一村一法官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上门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与信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原告李老太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五被告的母亲,现今已是耄耋之年,老伴于几年前去世。因年事较高,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李老太急需子女照顾赡养。五被告原本一直按照父亲生前的约定给付母亲赡养费,然而,父亲去世后,五被告因调整赡养费事宜产生分歧。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200元。
“我愿意轮流照顾母亲,之前一直按照父亲约定好的赡养费给付,现在调整我有异议。”针对被告王某乙提出的疑虑,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到原、被告路途遥远,原告行动不便,于是亲自到马家乡原、被告家里面对面耐心地做判后答疑工作。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先是对现在调整赡养费的原因进行释法说理,然后结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内容,对子女法定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最终,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王某乙亦打开心结,表示理解,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