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络购物
裁判要点
原告华晓莉主张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车膜,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指定的施工人员在贴膜过程中汽车漆面大量脱落,汽车面漆大范围受损。原告因车辆贴膜造成车漆面大面积损坏屡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并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维修估价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数额。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同法》第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2020)京049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华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下车辆喷漆费用人民币1957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原告名下车辆从施工场地交回而支付的代驾费用人民币7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名下所有一辆宝马525小轿车,车牌号×××,因该车辆原告一直提供给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待用车,故2019年8月初原告为该车辆进行全车喷漆,为了保护新喷的汽车漆,2019年8月6日通过淘宝账号“×××”向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淘宝上经营的名为“优卡航旗舰店”的店铺咨询,原告告知被告其车辆正在重新喷漆,咨询被告这种情况是否适合立即贴膜,被告告知其喷漆后该车贴膜越早贴越好,且该汽车漆面保护膜质量好包施工,于是原告用另外一个淘宝账号“欣欣优优”于2019年8月7日购买了该汽车漆面贴膜,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镇驼房营路丽都壹号,在2019年8月16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汽车漆面保护膜且全车喷漆完工之后,将车开到被告指定的贴膜施工场地进行贴膜,在被告指定的施工人员进行贴膜过程中汽车漆面大量脱落,汽车面漆大范围受损。事情发生后施工场所通过滴滴代驾将车辆交还原告,原告因车辆贴膜造成车漆面大面积损坏屡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并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一直答应为原告处理且确认该车需要重新喷漆,但一直拖延,至今被告仅退还了原告购买其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但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未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恒派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晓莉拥有车牌号为×××的宝马525轿车一辆。2019年8月7日,原告在淘宝店铺“优卡航旗舰店”购买的“优卡航隐形车衣漆面保护膜车衣膜汽车保护膜车衣膜tpu膜”1件,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镇驼房营路丽都壹号,订单编号570154625012156838,实际支付的商品总价共计55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7日,发货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2019年9月4日15:28订单成交。
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淘宝店铺“优卡航旗舰店”客服的聊天内容显示:原告询问被告“新喷漆的车要不要等几天再贴”,客服回复“没事的保护车漆的越早贴越好的”,客服另告知原告指定的贴膜地点。原告主张,在2019年8月16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汽车漆面保护膜后,将全面喷漆的涉案车辆开到被告指定的贴膜施工场地由被告指定的施工人员进行贴膜,过程中汽车漆面大量脱落,事后由施工场所通过滴滴代驾将车交还原告。就车漆大量脱落的情况和位置,原告提交了车辆外观照片予以佐证。
原告提交了北京播爱恩典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给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务*汽车维修”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9888元及9682元,共计19570元。原告另提供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中载明华晓莉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车子全身喷漆,该车辆因属于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招待用车,华晓莉开具了对公发票用于后续的报销。
原告提交微信支付截图显示,2019年8月19日15:57,原告扫二维码支付给“别闹、腰不好”的账单74元作为代驾费用。
原告提交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维修估价单,显示该车因撕膜引起的漆面损伤包括左侧大顶后、左侧大顶前、右前叶、右前门、右后门、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处补喷车漆修复的预计费用共计为20000元。
原告提交聊天记录显示,经双方协商后,被告仅退还了原告购买其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订单详情、增值税普通发票、淘宝聊天记录、车辆损坏实物照片、代驾票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华晓莉从被告恒派公司所运营的淘宝店铺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恒派公司应向华晓莉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指引,在车辆喷漆后于被告指定的贴膜施工场地进行贴膜,导致车辆外观损害,属于消费者在使用涉案产品时造成的财产损失,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贴膜费用19570元,鉴于原告尚未提交实际修复车漆花费的票据,本院结合其车体车漆受损位置及受损面积、受损之前车辆喷漆费用、预计维修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为12043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贴膜施工场地返还车辆产生代驾费用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1029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晓莉赔偿喷漆损失12043元和代驾费用74元;
二、驳回原告华晓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华晓莉负担46元(已交纳),由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能够证明因被告的原因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北 京 互 联 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10296号
原告:华晓莉,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洋,广东盛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七纬十二东南侧C地块综合楼(地上)1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泽峰。
原告华晓莉与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派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晓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华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下车辆喷漆费用人民币1957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原告名下车辆从施工场地交回而支付的代驾费用人民币7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名下所有一辆宝马525小轿车,车牌号×××,因该车辆原告一直提供给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待用车,故2019年8月初原告为该车辆进行全车喷漆,为了保护新喷的汽车漆,2019年8月6日通过淘宝账号“×××”向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淘宝上经营的名为“优卡航旗舰店”的店铺咨询,原告告知被告其车辆正在重新喷漆,咨询被告这种情况是否适合立即贴膜,被告告知其喷漆后该车贴膜越早贴越好,且该汽车漆面保护膜质量好包施工,于是原告用另外一个淘宝账号“欣欣优优”于2019年8月7日购买了该汽车漆面贴膜,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镇驼房营路丽都壹号,在2019年8月16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汽车漆面保护膜且全车喷漆完工之后,将车开到被告指定的贴膜施工场地进行贴膜,在被告指定的施工人员进行贴膜过程中汽车漆面大量脱落,汽车面漆大范围受损。事情发生后施工场所通过滴滴代驾将车辆交还原告,原告因车辆贴膜造成车漆面大面积损坏屡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并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一直答应为原告处理且确认该车需要重新喷漆,但一直拖延,至今被告仅退还了原告购买其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但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未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恒派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华晓莉拥有车牌号为×××的宝马525轿车一辆。2019年8月7日,原告在淘宝店铺“优卡航旗舰店”购买的“优卡航隐形车衣漆面保护膜车衣膜汽车保护膜车衣膜tpu膜”1件,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镇驼房营路丽都壹号,订单编号570154625012156838,实际支付的商品总价共计55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8月7日,发货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2019年9月4日15:28订单成交。
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淘宝店铺“优卡航旗舰店”客服的聊天内容显示:原告询问被告“新喷漆的车要不要等几天再贴”,客服回复“没事的保护车漆的越早贴越好的”,客服另告知原告指定的贴膜地点。原告主张,在2019年8月16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汽车漆面保护膜后,将全面喷漆的涉案车辆开到被告指定的贴膜施工场地由被告指定的施工人员进行贴膜,过程中汽车漆面大量脱落,事后由施工场所通过滴滴代驾将车交还原告。就车漆大量脱落的情况和位置,原告提交了车辆外观照片予以佐证。
原告提交了北京播爱恩典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给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务*汽车维修”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9888元及9682元,共计19570元。原告另提供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其中载明华晓莉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车子全身喷漆,该车辆因属于北京布丁跳跳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招待用车,华晓莉开具了对公发票用于后续的报销。
原告提交微信支付截图显示,2019年8月19日15:57,原告扫二维码支付给“别闹、腰不好”的账单74元作为代驾费用。
原告提交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维修估价单,显示该车因撕膜引起的漆面损伤包括左侧大顶后、左侧大顶前、右前叶、右前门、右后门、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处补喷车漆修复的预计费用共计为20000元。
原告提交聊天记录显示,经双方协商后,被告仅退还了原告购买其汽车漆面保护膜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订单详情、增值税普通发票、淘宝聊天记录、车辆损坏实物照片、代驾票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华晓莉从被告恒派公司所运营的淘宝店铺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恒派公司应向华晓莉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指引,在车辆喷漆后于被告指定的贴膜施工场地进行贴膜,导致车辆外观损害,属于消费者在使用涉案产品时造成的财产损失,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贴膜费用19570元,鉴于原告尚未提交实际修复车漆花费的票据,本院结合其车体车漆受损位置及受损面积、受损之前车辆喷漆费用、预计维修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为12043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贴膜施工场地返还车辆产生代驾费用7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晓莉赔偿喷漆损失12043元和代驾费用74元;
二、驳回原告华晓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华晓莉负担46元(已交纳),由被告济南恒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王越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