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是我国法定假日端午节,龙安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放弃休息,成功调解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买卖合同两起纠纷案件。
2010年2月27日,原告王某、吴某(女)的儿子王某甲(17岁)乘坐郭某(17岁)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路口时与被告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主要责任,付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解,郭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吴某各项损失150000元。二原告与被告付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1190元。6月14日上午庭审前,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贾长桥考虑到二被告系外地当事人,若一判了之,不利于缓解矛盾,当事人有可能上诉,增加两方诉累,且可能出现执行难题,便向两方当事人认真分析计算各项赔偿数额,针对各项赔偿数额计算产生的分歧,辩法析理,语重深长做两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于情,晓之于理,认真说服两方。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25000元。直到中午12点整,贾长桥将赶制的调解书交到了两方当事人的手中。
下午,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贾长桥主动端茶让座,缩短二人的距离感,消除两人之间的戒心,从两方系同一市场的经营户,且系林州市老乡两个角度入手,详细释明了法律规定,客观分析了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终于使两个昔日的生意合作伙伴握手言和,被告石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货款5783元。望着两人手拿刚从打字室出的尚有余温的调解书有说有笑的走出法院大门,贾长桥则长出一口长气,又静下心来仔细整理起案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