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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沐浴菁英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河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1-25 15:19:27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原告(受托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安阳鼓浪屿汗蒸休闲康养综合体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委托管理合作协议)一份。协议载明,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项目进行建设期运营工作筹备、市场营销预售工作推进、运营期项目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专业扬州助浴团队指定委派、专业保健理疗团队指定委派等六大项工作内容 (助浴团队及理疗团队将另行起草合同);项目建筑面积一期15000余平方米,使用性质为沐浴、汗蒸、餐饮、客房、游泳健身、休闲、康养;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协议第三条“合作模式”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全程的孵化和拓展,乙方结合甲方项目实际情况派遣专业高层管理人员驻店开展项目筹备及经营管理工作,甲方需每月支付乙方管理团队人员按约所得税后工资及项目运营利润分红费用。协议第四项“各项费用的收取及支付方式” 第2项约定,开业前两个月筹备管理团队进场,团队共计7人:包括项目总经理1人、项目副总经理1人(主抓市场营销)、项目市场营销经理1人、房务经理1人、运营总监1人、运营经理2人,开展事务筹备、筹备期各项工作推进、员工招聘、员工培训、业前销售、体系落地等工作(项目合作期内整体运作由乙方集团高管总裁担任项目总经理和副总裁担任项目副总经理,驻项目的时间则根据项目的工作开展进度情况而定,项目工作开展顺利后若因工作需要乙方可委派现场执行总经理和执行副总经理进行现场执行落地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团队劳务工资合计115000元/月(税后),工资支付模式为每月5日支付上月全额整月工资,以乙方进场日期当日为准进行计算。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一周内管理团队开始进场开展工作。第3项“项目合作提成标准”约定,根据项目甲方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回款使用等问题,在整体合作之后分为两个核算阶,第一阶段为管理团队进场至2020年5月5日前;第二阶段为2020年5月25日以后直至项目合作结束。协议还约定了具体营业额流水任务及提成比例。协议第五条“管理团队进场后工作内容”分别约定了筹备期工作内容、营业期工作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工作。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的劳务工资115000元。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的劳务工资未支付。原告称由于正月初二(2020年1月26日)武汉疫情导致项目停业,驻店管理人员经甲方同意于正月初六才撤回;2020年4月9日至5月17日期间如约在现场开展工作。原告主张2020年4月9日至5月17日期间的工资被告也未支付;且称该期间派驻工作人员数量减少为3人并与被告口头协议团队劳务工资每月7万元,被告以公章丢失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8日被告(“赵总”)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总”)沟通“明天什么时间来”、“那就不用安排接你”、“明天中午到等你吃饭”;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了2020年4月9日至5月17日期间原告管理团队的开展工作情况。被告称2020年4月9日至5月17日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因疫情未营业,不同意支付工资。原告河北沐浴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共计18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2854.20元(①以11500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12月29日;②以7万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12月29日);以上两项暂合计197854.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与理由

本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共计1437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负担1554元。

判决理由:原被告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该月劳务工资11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4月9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7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该月工资为7万元,且被告亦不认可,综合考虑疫情这一不可预料的因素带来的影响、项目经营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原告团队工作情况及人员减少为3人的情况,参照协议约定的每月工资标准酌定2020年4月9日至5月17日期间工资为原工资标准的25%即28750元(115000元×25%)。以上工资共计143750元(115000元+2875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合同未约定,结合本案案情,酌情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且原告主张的系劳务工资并不是提成,被告拒付工资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疫情因素影响发生的一起纠纷。案涉洗浴中心开业之后,因正好遇到疫情,营业额受到严重影响。疫情系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时无法预料到的不可抗力;被告因经营状况不佳,不能完全将风险转嫁给原告。本案中,被告不予支付原告劳务款共计14万元余元,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因讨要劳务款,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摩擦,原告曾报警求助。本案考虑了疫情客观因素,酌情对双方利益进行了平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

责任编辑:安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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