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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夏某某与被告田某1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25 15:18:10


一、基本案情

田某某、夏某某夫妇均为农民,平时以务农为生,夫妇二人育有两儿两女,田某1系其次子。2016年田某2打算结婚成家,2016年至2020年期间,夫妇二人便陆续多次给付田某1购买婚房首付款、彩礼以及酒席开销费用等款项共计167000元。2020年,田某1因父母承诺给付的款项金额为170000元还是180000元与父母产生矛盾,田某某、夏某某夫妇亦因此拒绝继续给付承诺的剩余部分款项,自此双方便开始不断发生摩擦和争吵,田某1甚至在家放火点燃父母床单。直至2022年5月26日,双方矛盾激化,田某某报警。双方在民警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其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田某某再次报警,后田某某、夏某某夫妇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处理情况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耐心释法明理,调和亲子关系。但最终原、被告仍因意见差距较大,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田某1、夏某某夫妇先后多次无偿给付儿子田某2婚房首付款、彩礼以及酒席开销费用等款项,田某2对此予以接受,双方之间赠与合同即已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抚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作为儿子的田某2理应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在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后,经常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辱骂父母,甚至点燃父母床单,与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并达到了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地步。矛盾发生后,虽经民警及其亲属调解,双方关系并未有实质性缓和。综合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的佐证,本院认为,田某2既未尽到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也未尽到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抚养义务,田某1、夏某某夫妇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赠与撤销后,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予以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田某1、夏某某与田某2之间的赠与合同;田某2返还田某1、夏某某受赠款项157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担心晚年生活得不到照顾保障,会提前将财产赠与子女,而有些子女在获得受赠财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诸如本案赠与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挽回老年人的生活物质保障。

责任编辑:安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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