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彭某某系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28日,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员工电话通知彭某某不用再来上班。彭某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彭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件审理中,被告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当庭称从未通知原告彭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彭某某表示虽然公司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但原告从未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双方并未明确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自2020年5月28日,原告彭某某未向被告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被告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也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且双方均未表示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应视为从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原告彭某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安阳市某标牌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案例注解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还是已经解除,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的,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各地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尽统一。有观点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止期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何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关系除了财产性属性委外,更多的具有人身性、社会性的特征,如果认定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也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其次,劳动者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局限于只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一种方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最后,用人单位通过长期拒绝劳动者工作等方法导致劳动者实质上无法提供劳动,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停发工资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