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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在公司拒绝股东请求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9-24 09:28:06


基本案情

某公司注册资本524万元,其中韩某出资138.88万元、孙某出资41.92万元,韩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冯某任职监事。二人任职期间,在未召开股东会且没有书面决议情况下,某公司于2017年1月向韩某支付60余万奖金,向韩某独资所有的工作室支付12.6万元制作费,并向韩某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用以收购其持有的案外某公司股权。2018年12月10日,孙某向冯某(监事)发出请求书,要求起诉韩某。冯某拒绝,孙某遂起诉韩某,要求将韩某将上述款项返还某公司。

法院判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关联交易需满足“公平标准”,而“公平标准”具体又包含:一、程序公平标准;二、实质公平标准。韩某与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系韩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韩某承认上述交易均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未举证证明曾就该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该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标准,损害了某公司的合法利益,所得的收入应该归某公司,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但是,实践中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于公司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目的,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21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股东只能先请求公司机关采取起诉等救济措施,在公司拒绝或漠视股东请求时,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替公司主张权益,间接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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