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诉源治理、提高业务能力,以诉前调解为抓手,力促案件调解结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008年6月12日,被告曹某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用于运输经营,根据合同约定曹某在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定向曹某发放了贷款,因曹某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引起本案纠纷。
案件立案后,本院调解员对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当事人为当地村民且有还款意愿,遂决定对该起案件优先调解。在调解阶段,法院调解员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角度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充分释法明理,使其明确认识到拒不偿还贷款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敦促贷款人积极制定还款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由于本案双方都在外地短期内无法回来,为方便当事人,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决定采取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及微信视频方式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还款时间有争议。调解员当即通过对原被告单独做工作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几轮分头做思想工作,最终,该案件在调解员的不懈调解下仅用时8天就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件的成功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化解了隔阂,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和法院干警一心为民服务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