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龙安法院,感谢张法官,让我得到公正的判决!”5月12日上午,被告窦某的父亲,将印有“执法公正,俯仰无愧”的锦旗送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张小桢手中,并连声感谢。这是自该院“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该院收到的第一面被告方所赠锦旗,也标志着在能力作风建设中,通过改进办案方法注重社会效果,取得了实效。
这是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在2021年9月份,原告朱某和被告窦某之间因存在经济纠纷,窦某为索要欠款,两次在朱某居住的刘某村东口扯红色横幅讨债。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窦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发现,原告认可欠款事实,本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诚恳的态度与被告协商分期履行债务,以取得被告的谅解;但原告未赢得被告的信任,还在微信中让被告起诉自己,导致被告采取了扯横幅讨债的不当方式。
对于被告讨要的欠款,原告至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失当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当庭表示今后不再采取类似方式,且已就相关经济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行为目的、后果等因素,现原告在违约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主张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被告的行为虽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原告欠款属实,被告没有采取侮辱、诽谤故意捏造事实的方式。只要原告依法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就会获得社会积极评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纠纷矛盾,千万不要意气用事激化矛盾,应及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寻求帮助、解决,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