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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解异地企业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樊笑贝、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22 10:38:51


一、基本案情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笑贝、邵榕楠、邵相帮、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樊笑贝、邵榕楠、向原告支付租金244496.36元、留购价款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樊笑贝、邵榕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899.27元、逾期罚息7480.33元(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后续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樊笑贝、邵榕楠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以上暂计307975.96元;4.依法判令被告邵相帮、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确认原告对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M5399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樊笑贝、邵榕楠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应附件,形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原告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被告樊笑贝、邵榕楠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向其购买涉案车辆并将车辆出租给其使用,被告樊笑贝、邵榕楠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同日,原告又与被告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挂靠协议书》、《机动车抵押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由被告樊笑贝、邵榕楠挂靠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营,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名义登记人,将涉案车辆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为承租人樊笑贝、邵榕楠在《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全部债务。被告邵相帮、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自愿对被告樊笑贝、邵榕楠与原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处理情况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11月19日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11月22日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为保证效果,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采取了立即办理保全、适当延迟送达应诉文书的做法。

积极协调促成调解。该案送达过程中,经详细了解案情发现其中一名被告邵相邦系另两名被告樊笑贝、邵榕楠的叔叔,同时也与被告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关系密切,通过积极与邵相邦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讲明利害关系,促使该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豫0506民初25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笑贝、邵榕楠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11月30日被告樊笑贝、邵榕楠尚欠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及逾期罚息共计2598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樊笑贝、邵榕楠13期偿还,于2021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3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 0000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偿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剩余款项166800元由被告樊笑贝、邵榕楠2022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6680元为清;二、如被告樊笑贝、邵榕楠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视为剩余未偿还金额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第一项剩余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樊笑贝、邵榕楠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三、被告樊笑贝、邵榕楠2021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四、被告邵相帮、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阳市邵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M5399(车架号:LGGG4DY3XLL726091)的车辆享有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0元,保全费1742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典型意义

原告系一家外地企业。该起纠纷能够异地快速顺利解决,对于当地法院服务企业水平是一次检验。在收到原告的保全申请后,该院相关部门快速联合行动,立案庭第一时间通知承办法官,并进行初步审查保全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保函等材料;承办法官为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在当事人交纳保全费后立即起草、提请审批、签发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保全部门;执行保全部门当日立案,并实施网络查控。保全结果反馈后,案件及时交付送达服务中心进行送达;并在联系被告接受应诉文书过程中,积极与被告沟通,进行释法明理,促进纠纷尽快化解。该案立案后能够短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体现了法院工作中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所进行的努力。

责任编辑:安龙法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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