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本案的反担保协议和抵押担保保证合同连带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替被告偿还的贷款3 775 163.37元,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并负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合伙达成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共同找到原告,让原告提供反担保,因原告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有业务往来,迫于情面就在白合同上签了字。2018年11月30日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协议(股权质押和物质抵押协议),被告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贷款,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将被告和原告一块起诉到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得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告是借新还旧,被告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用欺骗的手段让原告担保,经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让原告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偿,原告督促被告还贷款时,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原告的账号,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缓解起诉时间,2021年4月8日又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保证合同,将其名下收购的安阳市凤凰纸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带设施抵押给了原告,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划走原告1 476元,2021年7月6日划走原告3 145元2021年7月6日划走原告858元.2021年7月6日划走原告3 767 456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自行划走原告2 228. 37元,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不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迫无奈诉诸于法,望法院见原告的诉状后给予立案,判如所请。
二、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承办人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现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希望法院帮忙解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承办法官王献堂同志在案件开庭之前就积极与双方当事人不断沟通,进行交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见,为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代偿款及利息四个月的延展期限,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为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争取了相应的资金周转期限。
202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豫0506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1、各方确认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11月30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和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抵押担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代偿款3 775 163.3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7月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对质押物行使权力;5、案件受理费37 001元,减半收取18 501元,由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典型意义
为精准实施民事强制措施,促进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本院严格坚持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明确要求灵活把握案件,尽量用协商、和解的手段,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民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承办法官王献堂同志通过在庭前积极与原被告积极沟通、协商,最终原告安阳红岩铁合金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延缓交付款项时间,缓解了被告企业困难,保障了企业的基本资金流通,形成良性循环,也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对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